2017年税收优惠政策大盘点企业所得税(3)

互联网   2023-02-14 14:33:32

5、国家税务总局以2017年第47号公告发布《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6、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函〔2017〕327号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工作的通知》。

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9份文件)


(相关资料图)

1、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1份文件)

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的统一部署,税务总局持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公布的8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其中取消57项,调整为其他权力23项,保留7项行政许可事项,加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设定的“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目前共保留8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以2017年第87号公告明确了这8项。其中涉及企业所得税5项,分别为: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2、5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的过程(3份文件)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50号)取消10项税务非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7〕148号)进行了贯彻。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11号)取消14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7〕45号)进行了贯彻。

(3)《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27号)取消11个大项以及其他3项中8个子项的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7〕74号)进行了贯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8号)公布了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3、调整为其他权力的23项权力事项(1份文件)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27号)规定,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7〕74号)公布了23项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这些权力事项在性质上可以分为: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事项;具有行政征收性质的事项;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的事项;具有行政委托性质的事项;具有行政确认性质的事项等5大类,均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4、取消29项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1份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发〔2017〕141号文件向税务系统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取消29项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企业所得税23项,包括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的审核、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动漫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企业享受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试点优惠政策的核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审批、企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

5、后续管理(3份文件)

为了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决定,加强后续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以2017年第6号、56号、70号公告,明确有关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取消后的后续管理问题,包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和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的后续管理,取消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和取消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的后续管理以及取消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的后续管理。

2017年税收优惠政策大盘点企业所得税 [篇2]

目前,可以享受“两免三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以下四类企业:

1、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17]40号)“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17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65号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